【慧恩劳动法专家解读】最高法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
- 分类:行业动态
- 发布时间:201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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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恩人力获悉,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这条《规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明确了工伤判定的标准,作为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劳动法的仔细阅读和精准理解是非常有必要的,慧恩劳动法专家在第一时间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近年来,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加之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将原本简单的劳资关系“复杂化”,更易在工人发生工伤后出现“扯皮”和纠纷。那么,对于工人来说,明确工伤保险该由谁交、一旦受了工伤该找谁赔等问题尤为重要。
在20日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
“例如,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的处理问题;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长;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如何衔接处理等等。”孙军工说。
针对上述新问题,20日发布的这份《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慧恩劳动法专家认为,随着我国劳动法体系越来越完善,定义越来越精准,这能有效减少各种劳务纠纷,更好的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慧恩专家呼吁社会大众要多学习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提高自身保护意识。
事 实
上下班途遭交通意外才算工伤
对于员工意外伤害的发生地,《工伤保险条例》有相关规定,员工上下班途中是属于认定范围之内。因此,很多人都以为只要在上下班途中,自己遇到意外伤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企业法律顾问鲁晨宇解释,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不可一概而论。只有当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除此之外的,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譬如,路上遭遇第三人暴力侵害而造成的意外伤害。这就不属于工伤,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加害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及行政处罚,程度严重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主张侵权赔偿。而不是找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