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劳动法】你的辞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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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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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除非用人单位有威胁员工人身自由或人身安全的情形,员工合法辞职的基本条件包括: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按协商一致的方式离职;或者履行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形,员工应配合用人单位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辞职的权利与员工的就业选择权和发展权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法律只为员工辞职规定了非常简单易行的义务,即协商一致或提前通知。劳动者提前通知的时限依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


  但是,在员工的人身自由或人身安全受到企业威胁时,法律豁免了员工的事先通知义务。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员工离职应当配合企业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但这是《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默认的义务。另外,企业的规章制度中通常都会规定离职程序,而遵守劳动纪律也是员工的义务。


  经典案例蔡某于2010年2月进入浙江某公司工作,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当地最低保障工资,其他工资按公司制度执行。


  合同还约定:员工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企业,否则员工按合同未履行期限一年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010年5月25日,蔡某领取4月份工资时,觉得太低,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同意公司扣除部分工资。公司不同意,要求再工作一个月后离职,否则扣发5月份工资。


  蔡某遂以工时太长、公司未缴社保等为由,于5月30日通过特快专递向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公司于5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及时支付5月份工资。


  6月1日蔡某离开公司,后公司拒绝支付蔡某5月份工资。


  蔡某于7月份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己方已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解除合同程序合法,请求支付5月份工资、解除合同补偿金、补缴社保费等;并主张公司拖欠5月份工资,需支付25%补偿金。


  公司辩称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乙方辞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5月31日,申请人和其他几位老乡未提前通知即离开公司,给公司造成8万余元的订单损失,应当由几位员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月份工资不足赔偿公司损失。且申请人在职只有3个月时间,公司补缴了5个月的社保费,另外两个月社保费应当由申请人全部承担。扣除社保费后还倒欠公司200余元,故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行为;因申请人申请仲裁前,公司已经补缴了社保,申请人据此解除合同的依据也归于消灭;公司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公司有时加班,加班费已支付。


  仲裁委裁决由某公司支付给蔡某2010年5月份工资1,171.5元,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予以扣除。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理由是: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5月份工资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但计算有误,仲裁委对数字进行了调整);申请人要求支付25%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及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且被申请人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故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因为申请人自己提出解除合同,且被申请人已在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前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蔡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


  支付蔡某2010年5月份工资1,171.5元及25%补偿金292元,扣除个人承担社保费871元,尚应支付592元;2.   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950元。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因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二审法院裁定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