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录用同时与其他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分类:行业动态
- 发布时间:201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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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一家用人单位负责人询问:“我单位一名拟录用的劳动者已在其他单位参保并扣缴社会保险费,这样的劳动者,还能录用吗?”
笔者认为,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在其他单位扣缴,说明该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录用这样的劳动者,并且根据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关系唯一性的特点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新的用人单位只需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可,这样用工成本也降低了。
但这一做法不意味着没有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如果用人单位确信招用此类劳动者不会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以招用该劳动者,但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否则就会有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而且要在用工30日内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单位还要承担全额支付该劳动者工伤待遇费用的风险。
另外,如果原用人单位未履行为该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可以要求新单位履行该义务。同时,当该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原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原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新用人单位还应连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