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辞职的时候,记得算好帐再走
  • 分类:行业动态
  • 发布时间: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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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被迫辞职


  被迫辞职 法律定义依据因根据最新劳动合同法定义:被迫辞职是指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节,迫使劳动者辞职。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2.被迫辞职的情形主要是: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第二十七条 【经济补偿月工资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条文注释]


  本条对经济补偿的计发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1.经济补偿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按照我国的统计口径,工资一般包括:(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包括计件超额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其他工资。


  2.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分段计算。目前,可以明确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是:第一,经济补偿应当分段计算;第二,分段计算的时间划分分别是2007年12月31日和2008年1月1日,前者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计算经济补偿的时间段,后者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计算经济补偿的时间段;第三,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的依据分别是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规定。


  [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最低工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