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1市市民可享受商业保险个税抵扣
  • 分类:行业动态
  • 发布时间: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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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三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31个城市率先试点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税政策,列出了允许抵扣个税的商业保险具体条件,并说明了个税税前扣除征管等问题。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支出抵扣个税将于2016年1月1日执行。此前5月,财政部明确个人购买合规的商业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抵扣。


试点确定31个城市


根据《通知》,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覆盖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31个城市。这些城市为四个直辖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另外27个省各挑选出一个市进行试点,多为省会城市。


这27个试点城市分别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明确抵税商业保险条件


哪些商业保险支出可以纳入个税前抵扣?《通知》列出了合规商业健康险五大条件和三类品种。


所谓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具体来看


1.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2.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3.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4.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5.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另外,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被分为三类。


分别适用于


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税前扣除的三种情况


根据《通知》,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具体来说,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上述三种情况均明确,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