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解读
  • 分类:行业动态
  • 发布时间:20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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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将实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为方便纳税人了解和掌握该政策,省地税局日前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概念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的概念

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递延纳税政策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即只要是2014年1月1日之后缴付、领取年金的均按照此规定执行。


三、递延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在年金缴费环节,对按国家规定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限额标准的,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

(二)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年金的单位缴付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

对于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对于职业年金,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且不能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


五、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税前扣除的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例如:A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00元,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00元(5000×3×4%)。李先生2014年1月工资6000元,若其按4%缴付年金240元,可全部税前扣除;若其按5%缴付年金300元,只允许扣除240元,超出的60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王先生2014年1月工资20000元,若其按4%缴付年金800元,由于税前扣除限额为600元,超出的200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若其按2%缴付400元年金,可全部税前扣除。


六、退休领取年金时的计税方法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按年、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个人领取年金的应纳税款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上述所说全额为领取年金的总额,即不得减除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例如:张先生退休后年金账户余额12万(缴费时均未扣缴税款),分10年领取,每月1000元,每月须缴纳税款30元(1000×3%)。如果张先生分10年领取,每年12000元,每年需缴纳税款360元(12000/12×3%×12)。


七、一次性领取年金的计税方法

对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并就其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将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上例的张先生因出境定居,一次性领取年金账户余额12万,应纳税款17940元[(120000/12×25%-1005)×12]。如张先生因其他原因一次性领取12万,应纳税40495元(120000×45%-13505)。


八、若某单位在新政策实施前已为个人缴纳年金,领取时的计税方法

对单位和个人在新政策实施前开始缴付年金费用,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李先生2014年1月1日前年金账户留存45万元,2014年期末年金账户留存50万。李先生于2015年1月1日起退休,并领取1万元/月的年金,则其应纳税所得应为1-1×(45/50) =0.1万元,按照全额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要求,其应缴纳1000×3%=3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托管人进行代扣代缴。


九、缴费和领取环节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方法

年金缴费和领取环节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在年金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在“其他”扣除项目中填列,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养老保险机构为受托人,丙银行为年金托管人,则在缴费环节甲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领取环节丙银行为代扣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