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派遣工不得超用工总数10%
  • 分类:行业动态
  • 发布时间:2014.03.17
  • 访问量:2230
  • 分享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明确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3类岗位,“同工同酬”将得到一定程度保障。

昨日,湖北省人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对全省劳务派遣调查摸底的最新结果;详细解读了《暂行规定》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重要影响;并对“新规实施后,是否会出现大规模裁员”等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A 摸底

41万名派遣工主要集中在十大行业

“湖北省的劳务派遣用工有涉及面广、人数众多、参保率高三个特点。”湖北省人社厅副厅长陈金刚介绍,2011年、2013年,省人社厅联合省工商局先后开展劳务派遣专项调查和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7月底,全省注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共有1573个,其中,实际开展经营的单位1009个。全省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共9447个,共使用被派遣劳动者41.2万人,签订劳动合同率100%。其中,参加全部社会保险的派遣员工有38万人,参加部分社会保险的人数为3.2万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有700多人。

据统计分析,我省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单位主要集中在通信、金融、建筑、石油石化、铁路、医院、邮政、电力、烟草、学校等十大行业。被派遣劳动者主要从事一线生产服务岗位、行政事务岗位及安保勤杂岗位工作等。20-45岁青壮年劳动力是劳务派遣工的主体;以城市外来工、农民工、企业下岗职工和应届毕业生及少部分专业技术人才为主。

B 解读

“同工同酬”包含福利待遇

针对劳务派遣中常见的问题和纠纷,昨日,省人社厅进行了详细解读,梳理出七大亮点。

1 劳务派遣工比例上限为10%

劳务派遣新规最受关注和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用工比例,因为这直接决定了,用工单位能用多少派遣工,劳动者是否会被解除劳动关系。《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尚贤军表示,10%这个比例,对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压力比较大。据摸底调查,我省有很多企业都超过10%这一上限,其中少数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超过50%。

2 新规“硬杠杠”有两年过渡期

虽然《暂行规定》明确了10%的用工比例上限,但超标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不用太恐慌。为了减少负面影响,平稳过渡,《暂行规定》明确新规实行之日起两年内降至规定比例;比例达标前,用工单位不得新增被派遣劳动者。

3 是否“三性岗” 用工单位“说了算”

根据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统称“三性岗”)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据摸底调查,我省41万派遣工中,只有2万人在临时性和替代性岗位上,近40万人都在辅助性岗位工作。所以,由谁来界定是不是辅助性岗位,成为大部分劳资双方最关心的问题。

《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成为界定辅助性岗位的主体。不过,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

尚贤军称,由于不同单位的主营和非主营较难界定,如保安公司的保安岗位,就是主营业务用工,普通单位的保安就是辅助性岗位,这需要我省进一步调查摸底后,出台实施细则进行规范。

4 “同工同酬”包含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工,过去曾被称为“廉价工”,不少使用派遣工的企业,都是为了节省人力成本。而新的劳动合同法要求,派遣工和合同工要“同工同酬”,这成为劳务派遣新规的关注焦点。但同时,“同工同酬”是否包含福利待遇,一直备受社会争议。

为此,《暂行规定》特别确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尚贤军称,由于各个用工单位的福利待遇不一样,所以难以统一待遇细项。我省将进一步调查,确定福利待遇应该包括的项目,并在实施细则里进行明确。

5 工伤认定找劳务派遣方

过去,如果劳务派遣工遭受工伤,较难进行认定和维权,因为用工方和劳务派遣方容易互相推诿责任。《暂行规定》明确了工伤认定的主体是派遣方——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6 用外包名义规避责任无效

尚贤军称,有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和责任,假借外包的名义使用派遣工,将劳务派遣协议改签为劳务外包协议,这一做法将被约束。《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也按照该规定执行。我省将重点监督检查“真派遣,假外包”的用工行为。

7 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尚贤军介绍,在摸底调查中发现,一些派遣机构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投机地将同一岗位的同一劳动者,分别在两个派遣机构中轮番签约。这样,会让劳动者频繁处于试用期。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暂行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C 释疑

会否出现大规模裁员?

不会,不少企业已积极应对

关于“同工同酬”、“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设限”等问题抛出来后,社会上出现了“可能会出现大规模裁员”的担忧。

对此,湖北省人社厅回应:经过前期深入调查,以及政府在促就业、稳岗位上进行不少推动,可以预测,我省不会发生大规模裁员的情况。

据介绍,目前湖北省十大行业的超标用工企业,已陆续采取了多个措施加以应对,如武汉一家大型机车制造企业已将优秀的劳务派遣员工转成劳动合同工;将后勤服务、生活保障、保洁、保绿等简单业务外包出去;对可用可不用的岗位进行合并整理;和合同已经到期的劳务派遣工,正常解除用工关系。

据调查,目前,我省还未发现因解决超比例问题,将劳务派遣员工直接退给劳务派遣机构的情况。

另外,据调查,我省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大多都是非常讲用工效率的,“一个萝卜,一个坑”,不像过去“两个人的事,三个人做”。这些劳务派遣工都是生产必须的,所以很多用工单位都在想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稳定用工,平稳过渡。

省人社厅表示,接下来,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加大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指导,组织对劳务派遣的专项执法检查,查处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各类行为,处理好每一件涉及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很多机关事业单位都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但为何《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中没有机关事业单位?

尚贤军表示,据调查,我省有很多事业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工,如医院、学校。但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启动,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人员如何管理,还需要随着改革的推进逐步完善。虽然上述用人单位没有纳入法规适用范围,但如果使用劳务派遣工,还是必须坚持同工同酬,这是劳动法严格规定的。